德国法律体系简介
德国的法律体系是民法体系,其最高法律来源是1949年的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》(类似于国家宪法,德语为Grundgesetz,GG),它建立了现代司法体系,但在法庭上裁决的法律来自德国法典;因此,德国法律本质上主要是法典性质的。法院裁决基于公法(öffentlichesRecht)及私法(Privatrecht),公法指行政法(民众与政府的诉讼或两个政府机构之间的诉讼)和刑法,私法最重要的来源是1900年的民法(BürgerlichesGesetzbuch,BGB)和民事诉讼法(Zivilprozessordnung,ZPO)等。德国法律,特别是私法,主要基于拜占庭早期的法律,特别是查士丁尼法典,受《拿破仑法典》(或称法国民法典)影响的程度要小得多。德国法律没有因为拿破仑法律体系而受到法律实证主义的影响,所以德国《基本法》直接赋予宪法法院以及其他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最高司法权。
与普通法国家所使用的对抗制度不同,德国的刑事和行政司法程序体系是审问性的。辩护人和检察官之间没有进行盘问,而是法官进行大部分审判。在审判期间,双方应向法官提供所有证据,然后他们询问证人,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也可以询问证人。
关于法院组织的主要立法是《法院宪法法案》(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,或GVG)。除了联邦宪法法院和州宪法法院,法院有五种基本类型:普通法院(处理刑事和大多数民事案件,包括地方法院、州法院、州高级法院和联邦法院四级)、行政法院、财税法院、劳动法院、社会法院。宪法法院的重点是司法审查和宪法解释。普通法院是数量最多的法院。目前德国共有828个普通法院、142个劳动法院、69个行政法院、20个税法法院、86个社会法院和17个宪法法院(16个州宪法法院,1个联邦宪法法院)。